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7〕7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识别代码为220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吉林省**市**县**格乡**树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8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县**乡**丈子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在沈阳市**区**街**号**门前,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忘记锁车门的一辆五菱宏光微型面包车车门拽开后,盗走该车内双肩背包一个,价值人民币69.3元。
(二)2017年1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在沈阳市**区**街**路**号**门前,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此处忘记锁车门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车门拽开后,盗走该车内天王牌男士腕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978.25元,易百年牌EZ621A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19.2元,三星牌GT-N7102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
(三)2017年11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在沈阳市**区**路**门前,将被害人裴某某停放在此处忘记锁车门的一辆斯巴鲁吉普车车门拽开后,盗走该车内硬币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赃物照片;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返还清单、物证提取经过、价格认证结论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魏某某、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被害人裴某某被盗窃时的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多次共同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犯,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勇
2017年12月22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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