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11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号,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号,工作单位:**汽修厂,职业:工人,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批准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2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路**排**号,现住址:石家庄市**小区**栋**单元**号,工作单位:无,职业:经商,政治面貌:群众。2006年9月6日因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08年12月1日因盗窃罪被鹿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7月6日因盗窃罪被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批准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3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乡**村**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寺家庄**村**小区**栋**单元**号,工作单位:**汽修厂,职业:工人,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批准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冀A*****白色大众朗逸小型汽车。 2019年4月份王某某与许某某共同出资,在恒信汽配城购买了一辆白色朗逸事故车车牌号冀G*****,想把该事故车维修好之后再卖出,但因事故损失较大,不容易修复,而放弃修复。被告人王某某在与被告人薛某某聊天时,提到了这辆白色朗逸事故车,薛某某表示可以提供一台没有手续的同款车,王某某同意。最终王某某以44000元在薛某某处购买一辆鲁A*****白色朗逸车,薛某某于2019年4月20日将鲁A*****白色朗逸车交给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许某某通过使用手砂轮机和电焊机将白色朗逸事故车的车架号及发动机、行车电脑移植到鲁A*****白色朗逸车上,齐照龙(在逃)使用拼装好的冀G*****在石家庄市进行了异地车辆查验,通过找张家口车托(闫某某)将冀G*****在张家口市提档,转移登记到石家庄市,转移后车牌冀A*****,车辆所有人为齐某某。王某某在隐瞒了冀A*****系拼装和车辆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委托帮忙卖车,最终乔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92000元购得。
(二)冀A*****白色大众朗逸小型汽车。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冀A*****有拼装嫌疑。被告人薛某某2019年8月左右以17000元的价格从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马某某处购得一辆冀F*****白色朗逸事故车,又于2019年9月份从河南安阳市林州市花40500元买回一辆鄂A*****白色朗逸车。被告人薛某某伙同王某某和许某某在**汽修厂使用手砂轮机和电焊机将冀F*****白色朗逸事故车的车架号及行车电脑移植到A*****白色大众朗逸车,并将鄂A*****发动机号改成冀F*****的发动机号。被告人薛某某隐瞒该车系拼装和车辆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周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84000元购得,登记在其母亲名下,车牌号为冀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撤销冀A*****号、冀A*****号小型汽车机动车等车辆登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 浩
检察官助理:申晓楠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薛某某现羁押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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