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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现住**********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家住**********号,务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乙,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家住**********号,务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23日23时许,许某丙与肖某某两人在****大酒店对面“****”吃完夜宵准备离去时,因王某某对许某丙儿子一事报警不满,王某某见到许某丙后就向其扔酒瓶,被许某丙躲闪开,而后王某某伙同许某乙、许某甲等上前将许某丙围住,随后王某某、许某乙和许某甲三人对许某丙进行殴打,王某某将其摁倒在地上,三人还继续对许某丙拳打脚踢,造成许某丙身上多处受伤。2018年11月7日经法医鉴定,许某丙的受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事后王某某与家人找到许某丙和解此事,2018年9月7日签订和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支付了五万元人民币的医药等一切费用。许某丙于2020年7月13日向我院递交了2018年9月13日出具的对王某某、许某甲和许某乙行为的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许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许某乙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许某甲、许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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