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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谢某某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6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2********,汉族,小学毕业,务农,住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9年8月2日到南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1********,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王某某、谢某某以37800元的价格从卧龙区**坡**村民张某某处购买了位于该村十二里河桥南的180多棵树木。2018年初,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多人对购买的180多棵树木进行砍伐并出售。经南阳市卧龙区林业局鉴定:被砍伐的145株杨树总蓄积为70.580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4.被

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宇   

 冀鹏毅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案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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