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简阳市**镇**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1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共谋后于2020年6月至7月期间,多次驾驶租来的越野车到成都市东部新区工地上窃取钢筋等物品,并将盗来的物品销赃至成都市东部新区石盘街道一废品收购站,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驾车来到成都市东部新区贾家街道“帝王花园”楼盘在建工地,将简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300个十字扣件盗走并销赃,获赃款980元。经认定,被盗扣件价值1260元。
2、2020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驾车来到成都市东部新区五指乡前进村“成都机场高速TJ8标段变电房项目”工地,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500斤螺纹钢筋盗走并销赃,获赃款500元。2020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再次来到此处盗走500斤螺纹钢筋并销赃,获赃款470余元。2020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第三次来到此处将500斤螺纹钢筋盗走并销赃,获赃款460余元。经认定,被盗钢筋价值2367元。
3、2020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驾车来到成都市东部新区草池镇勤耕村7组“金简仁快速路二期SG14标项目”工地,将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钢筋加工棚旁的500斤螺纹钢筋盗走并销赃,获赃款460元。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再次来到此处盗走300斤螺纹钢筋并销赃,获赃款300元。经认定,被盗钢筋价值1318元。
4、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驾车来到成都市东部新区高明乡面房村“成都机场高速TJ7标段在建高架桥”项目工地,先后2次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共计800斤螺纹钢筋盗走并销赃,共获赃款730余元。经认定,被盗钢筋价值1279元。
5、2020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驾车来到成都市东部新区草池镇平泉村“机场高速东一线管廊工程”项目工地,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东一线道路及综合管廊工程项目部的600斤螺纹钢筋盗走并销赃,获赃款550余元。经认定,被盗钢筋价值600元。
2020年7月15日中午,公安人员在成都市东部新区贾家街道“新月旅馆”外将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抓获,并对相关车辆、手机予以扣押。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7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青飞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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