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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谢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2001********,汉族,大专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街**号,住枣阳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谢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2001********,汉族,大专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街**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王某乙、张某甲(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甲,让其帮忙找银联收款码,并许诺给王某甲百分之五的好处费。王某甲又喊被告人谢某某一起找银联收款码提供给张某甲,并说有好处二人平分,二人便一起在**镇找商户银联二维码提供给张某甲、王某乙。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在2020年5月25日、26日两天,找到**镇戈某某经营的**店、叶某某经营的**店、肖某某经营的平价超市店,声称使用店里的商户二维码用于信用卡套现,将三家商户的收款二维码拍照发送给上游诈骗团伙用于诈骗活动收取赃款,后在赃款到账后由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二人接收上游指令到对应商户提取赃款并转移给上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王某乙。经核实,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转移的涉案赃款共计50065元,被公安机关截获赃款21300元。王某甲、谢某某二人各分得好处费250元。

1.2020年5月25日17时许,河南省郑州市的被害人李某甲在QQ聊天软件上收到其好友的账号发来消息称:有朋友在医院急需用钱,想先把钱转到李某甲银行卡里,再由李某甲通过微信转给其朋友,而后向李某甲出示一张已向其银行卡转账2000元的截图,并称银行转账需要至少2小时后才能到账,要求李某甲帮忙先向其提供的二维码转款。信以为真的李某甲向对方出示的“戈某某”二维码转账2000元,后经朋友说QQ被盗才发现被骗。到账后的2000元钱被王某甲、谢某某在戈某某经营的*甲店内提走,并将资金转移给上家张某甲、王某乙。

2.2020年5月25日18时许,甘肃省秦安县的被害人张某乙在QQ聊天软件上接到其高中老师的账号发来消息称:因自己的微信登陆不上,需用张某乙的微信转下帐,并将张某乙的银行账户要走,后向张某乙出示一张已向张某乙银行账户转账7000元的转账单照片,并要求张某乙向其提供的二维码微信转帐。信以为真的张某乙向对方提供的不同二维码上分别转账七笔,每笔1000元钱,共计7000元,其中一笔1000元转账到“襄阳市枣阳市个体户叶某某”商户上,由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二人提取后转账给上家张某甲、王某乙。

3.2020年5月25日19时许,黑龙江哈尔滨市的被害人高某某在QQ聊天软件上接到其同学姜某某发来的消息称:有朋友住院想借钱,并发了一张给高某某转账的截图,要求高某某帮忙先向其指定的二维码微信转帐。信以为真的高某某向对方提供的“叶某某”商户二维码上付款3800元、2000元,共计5800元钱。到账后的5800元钱由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在叶某某经营的平价超市店内提走,并将赃款转移给上家张某甲、王某乙。

4.2020年5月25日20时许,河南省淅川县的被害人刘某某在QQ聊天软件上接到其同学金某某的账号发来消息称:想用刘某某的银行卡提取一笔转账,将刘某某的银行账号要走,而后出示了一张已向刘某某银行卡转账4000元的转账单照片,并称转账的款项要2小时后到账,但现在急用钱,要求刘某某先向其提供的“襄阳市枣阳市个体户叶某某”收款二维码上支付4000元,但刘某某微信账户上仅剩2600元,遂向该收款二维码上支付2600元。到账后的2600元被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在叶某某经营的平价超市店内提走,并将资金转移给上家张某甲、王某乙。

5.2020年5月26日13时许,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被害人李某乙在QQ聊天软件上加了一个好友,对方称通过保存其发送的收款码并向该收款码扫码付款,就可以获得退款返利。李某乙信以为真,前后分别向对方提供的商户收款码上付款200元、3332元、3332元、3000元、3000元。其中,两笔数额为3332元的款项共计6664元,转账到对方提供的“叶某某”商户二维码上。到账后的6664元被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提走,并将赃款转移给上家张某甲、王某乙。

6.2020年5月26日14时许,湖南省长沙市的被害人张某丙在QQ聊天软件上接到其妹妹发来的消息称:朋友出车祸了,急需用钱,并向张某丙出示一张已向其银行卡转账3000元的截图,并要求张某丙将3000元钱通过微信扫码转给对方指定账户。信以为真的张某丙先后向对方提供的“肖某某”商户二维码上转款1300元、900元、800元,共计3000元钱。到账后的3000元钱被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在肖某某经营的平价超市店内提走,并将赃款转移给上家张某甲、王某乙。

7.2020年5月16日至5月29日,云南省弥渡县的被害人谷某某在网上被人以包办驾照的方式诈骗“学费”8500元钱,期间谷某某向对方提供的商户二维码上转账500元(5月16日)、2000元(5月19日)、2000元(5月22日)、2500元(5月26日)、1500元(5月29日),共计8500元钱。其中,2020年5月26日转账到对方提供的“肖某某”商户二维码的2500元,由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在肖某某经营的平价超市店内提出,并将赃款转移给上家张某甲、王某乙。

8.2020年5月26日15时许,湖北省武汉市的被害人张某丁在QQ聊天软件上接到其同事邓某某的账号发来消息称:想通过张某丁银行卡提取一笔转账,并要了张某丁的银行卡号。张某丁向对方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后,对方向张某丁出示向其银行卡转账3000元和6000元的转账单照片,要求张某丁向其提供的“襄阳市枣阳市个体户叶某某”收款二维码上微信转帐,张某丁在转款8000元后发现系他人盗取邓某某QQ帐号并发送虚假的转账单对其实施诈骗。张某丁支付入“襄阳市枣阳市个体户叶某某”收款码的8000元钱,在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正在叶某某处取现并准备转账给上家时被公安民警截获。

9.2020年5月26日16时许,河北省安平县的被害人李某丙在QQ聊天软件上接到其同学弓倚珊的帐号发来消息称:自己的微信没法转账,但朋友治病急需用钱,并向李某丙要了银行卡号,向李某丙出示已向其银行卡转账3000元的截图,要求李某丙帮忙先向对方指定的二维码微信扫码转款3000元,信以为真的李某丙向对方提供的“襄阳市枣阳市个体户叶某某”的二维码转账1400元,后接到朋友QQ被盗的消息后李某丙意识到被骗。李某丙支付入“襄阳市枣阳市个体户叶某某”收款码的1400元钱,在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正在该商户处取现并准备转账给上家时被公安民警截获。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损失2600元,刘某某谅解王某甲、谢某某。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甲损失2000元,李某甲谅解王某甲、谢某某。2020年9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丙损失3000元,张某丙谅解王某甲、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QQ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 证人王某乙、张某甲、肖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张某丁、谷某某等9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仍为他人提供必要帮助,为实施诈骗活动寻找并提供银联收款码,使上游诈骗犯罪得以成功,并帮助他人提取、转移诈骗所得赃款,二人参与诈骗他人钱款50065元,属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靖河洲

检察官助理:张雪丽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现羁押在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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