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村**组,住荆州市荆州区**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6日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7********,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镇**村**组,住荆州市荆州区**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及多名群众聚集在荆州市荆州区**路**号李某甲、陈某甲经营的麻将馆里打牌。民警李某乙和辅警苏某某、余某某到现场处置赌博警情、履行新冠肺炎防控措施驱散聚集群众,王某某采用言语对抗方式阻碍执法,并击打民警李某乙左侧面部一拳,造成现场失控。民警李某乙和辅警苏某某、余某某将王某某强行控制时,陈某甲突然倒地,此时,被告人谭某某从麻将馆内另一房间出来,将辅警苏某某肩膀和脖子箍住,控制在墙边超过四分钟,期间王某某离开现场。经鉴定,李某乙、苏某某、余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李某甲、黄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余某某、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被告人谭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雯琪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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