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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豆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检公诉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豆某甲,又名豆某乙,男,汉族,生于1971年**月**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身份证号码6103261971********,住眉县**镇**村**组。1993年因盗窃被眉县法院判刑三年,2000年因为盗窃被眉县法院判刑三年,2003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14日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男,汉族,生于1968年**月**日,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103261968********,住眉县**镇**村**组,农民。2008年2月18日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10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7日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6103261971********,住眉县**镇**村**组,农民。2008年12月18日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月**日,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103261975********,住眉县**镇**村**组,农民。2008年10月13日被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7日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甲,又名侯某乙,男,汉族,生于1969年**月**日,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103261969********,住眉县**镇**村**组**号,农民。1991年5月9日因为盗窃罪被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1994年1月31日因抢劫罪被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8年3月27日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7日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丙,男,汉族,生于1964年**月**日,高中文化,身份证号6103261964********,住眉县**镇**村**组,农民。2008年2月21日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10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7日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月**日,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103241973********,住扶风县**乡**村**号,农民,2008年3月14日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7日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汉族,生于1969年**月**日,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103261969********,住眉县**镇**村**组**号,农民。2008年2月20日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某甲、王某甲、付某某、郝某某、侯某甲、侯某丙、冯某某、王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 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2月16日下午5时许,李某某(2017年9月13日死亡)带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丙、郝某某、王某丙、冯某某前往**镇**村访亲,酒后驾车返回行至**村**组时,与王某丁(另案处理)因过路避车发生口角,继而引发王某丁、李某某、王某甲、豆某甲、付某某、郝某某、侯某甲、侯某乙、冯某某、王某丙等多人参与的群体聚众斗殴,致郝某某、王某丙、王某甲、吴某某等多人不同程度损伤,其中郝某某伤情经鉴定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甲、王某甲、付某某、郝某某、侯某甲、侯某丙、冯某某、王某丙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振东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豆某甲、王某甲、付某某、郝某某、侯某甲、侯某丙、冯栋、王某丙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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