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7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水电站经理,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甘肃省定西市**县**街**号**厂住宅楼**号。2018年6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8月3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1197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甘肃**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甘肃省兰州市**区**路**号**室。2018年6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8月3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时任甘肃省**工作委员会**主任刘某某(另案处理)受贿人民币1000万元,仍然向其提供个人账户帮助掩饰、隐瞒受贿款项218万元,将其中200万元转入高某某(另案处理)账户。破案后,向公安机关上缴18万元。
2.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时任甘肃省**工作委员会**主任刘某某(另案处理)受贿人民币1000万元,仍然向其提供个人账户帮助掩饰、隐瞒受贿款项195万元,并将全部款项交由刘某某支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中共甘肃省纪委办公厅移送函、借条、收条、银行明细单、抓获经过、微信截图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并提供账户帮助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田洁 张静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现居住处候审。
2.起诉书11份,量刑建议书4份,案卷材料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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