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出租屋(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2月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宣寿,男,1993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01993********,壮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一出租屋(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镇**社区**街**号)。被告人赵宣寿因盗窃,于2009年7月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盗窃,于2010年4月被该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又因盗窃,于2018年12月22日该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赵宣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7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7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宣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宣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赵宣寿至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多次盗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 年3 月27 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广场非机动车停车棚内,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1313 元的赢动牌电动车1辆。
2.2019 年4 月12 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赵宣寿至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老菜场旁被害人李某甲卖蔬菜的摊位上,窃得摊位上价值人民币26.8 元的长粒香大米1袋、价值人民币3.2 元的小老板榨菜丝4袋、价值人民币2.4 元的金锣蒸煮淀粉肉肠2根及鸡蛋、土豆若干。
3.2019 年4 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组**号租房门口,窃得被害人程某某停在该处三轮电动车车厢内黑鱼3条。
4.2019 年4 月16 日晚,被告人王某某、赵宣寿至苏州市相城区**街道**电子厂院子内,窃得被害人陈某甲停在该处价值人民币1113 元的爱狮牌电动车1辆,后将电动车以人民币450 元钱的价格卖至**街道**车行内,被告人赵宣寿分得人民币150 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人民币300 元。
5.2019 年4 月17 日晚,被告人赵宣寿至苏州市相城区**街道**电子厂院子内,窃得被害人钮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1050 元的喜达贝牌电动车1辆,后将电动车运至**街道**电动车店内换锁。
6. 2020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宣寿至苏州市相城区**镇**新村**号被害人戴某某暂住地内,窃得被害人戴某某价值人民币450 元的VIVO 牌手机1部。
案发后,侦查机关查获爱狮牌电动车1辆、喜达贝牌电动车1辆、VIVO 牌手机1部,并发还被害人陈某甲、钮某某、戴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赵宣寿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赵宣寿均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爱狮牌电动车1辆、喜达贝牌电动车1辆(均系照片)。
2. 书证:收据、购买记录。
3. 证人李某乙、汤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钮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赵宣寿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宣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赵宣寿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赵宣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赵宣寿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宣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对被告人赵宣寿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恩山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赵宣寿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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