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21985********,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无业,住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21993********,汉族,小学毕业,群众,无业,住辽宁省灯塔市**镇**村**。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冒充军人向他人出售假军用皮鞋,于2019年11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于2019年12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于同年12月31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赵某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在郑州市附近,身着迷彩服冒充军人身份向他人出售假冒军用皮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香山路万某某茶城门口,向被害人陆某某出售假冒军用皮鞋2双,骗取陆某某人民币100元。
2019年9月1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杨某某139号外包产业园G7河南通用医药技术有限公司门口,向被害人盛欧阳出售假军用皮鞋19双,骗取盛欧阳人民币900元。盛欧阳发现被骗后报警,王某某将上述钱款退还给盛欧阳。
2019年10月4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和昌悦澜小区北门口,向被害人张某甲亮出售假军用皮鞋36双,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亮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10月20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渠东路与宏明路向北50米路东处,向被害人庞某某出售假军用皮鞋37双,骗取庞某某人民币2200元。
2019年10月23日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魏河北路长安路小学西侧路北,向被害人李某某出售假军用皮鞋39双,骗取李某某人民币4100元。
2018年10月1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在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向被害人孙某某出售假冒军用皮鞋15双,骗取孙某某人民币1500元。
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在郑州市中原西路建设大厦附近,向被害人季某某出售假冒军用皮鞋12双,骗取季某某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陆某某、盛欧阳等人的陈述;3.辨认笔录;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收款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户籍证明等收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勇
代理检察员:张春红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某某》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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