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山东省菏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8********,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鞍山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64********,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198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7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1年4月因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又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C****3号现代牌小型出租车,沿立山胜利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羊草庄交通岗南侧路段时,遇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辽C****9号大众牌出租车同向行驶,王某某用车的右前侧刮撞赵某某驾车的左后侧,赵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王某某又驾车随后追赶,先后在立山区胜利北路、水源街、鞍千路、劳动路、双山路、中华路以及居民区的路段竞相驾驶30分钟左右,这期间,被告人驾驶车辆多次实施强行超车、右侧超车、超限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遇行人未避让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证信息、身份信息、车辆情况查询、行驶证 保险单复印件、被告人车辆行驶轨迹等。
2.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绍强
代理检察员: 马玉翠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监视居住、赵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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