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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赵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04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9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在本市海淀区永丰派出所接警大厅内随意殴打他人,民警刘某某(男,30岁)、辅警李某某(男,21岁)依法进行阻拦时,王某甲拒不配合工作,用拳头对辅警李某某面部进行连续击打,致其左眼周轻度肿胀(经鉴定未构成轻微伤),对民警刘某某进行拉扯、推搡;在民警依法对王某甲进行传唤时,被告人赵某某持续进行阻拦,并用手击打民警刘某某的颈部和手臂,致其颈部、左上臂皮肤擦伤(经鉴定未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鉴定意见书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李某某等七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金玉婷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辩护人马田田,联系方式:1381089****;辩护人张淑霞,联系方式:139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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