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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租赁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巷**号的出租屋,后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共同在上述出租屋内开设赌场,以用扑克牌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

2019年10月15日,民警捣毁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参赌人员十二名,现场查获并扣押桌子两台、手机三台、扑克牌三副、人民币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勘查工作记录、微信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嵘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依法扣押的人民币2600元、扑克牌3副、手机3台、桌子2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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