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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81********,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凤翔县**镇**村**组**号,住河北省辛集市**路**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路**号,住户籍地。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租用辛集市**街**巷**号房屋,后将其之前在老家陕西省凤翔县从他人手中购买的3台捕鱼机和1台龙虎机一同拉回并放置在其租用的房屋内。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微信网络平台,发布了关于招聘一名会调试机器人员及其它相关信息的帖子。被告人赵某某看到该信息后,便与被告人王某某进行联系。经见面联系和查看,被告人赵某某答应为被告人王某某负责调试捕鱼机和龙虎机,并从王某某手中拿到该房屋的门钥匙。同年12月18日早,被告人赵某某进入该房屋,开始对屋内放置的捕鱼机、龙虎机进行调试。12月19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被辛集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现场抓获归案。

该3台捕鱼机有24个操作台,可供24人同时使用;龙虎机有8个操作台,可供8人同时使用。捕鱼机和龙虎机均具有上分、退分功能。2019年12月19日,辛集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认定该3台捕鱼机、1台龙虎机具有赌博功能,属于赌博电子游戏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房屋租赁协议书、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人员详细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雷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4台赌博机可供32人同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为开设赌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均系犯罪预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技术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建辉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两份

7.王某某居住登记凭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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