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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赵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公开版)_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农民。2019年6月21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满城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43********,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保定市满城区**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满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现住满城区大册营镇上紫口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1日下午16时左右,在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村,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与段某某、邱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致打架,王某某、赵某某用木棍将段某某打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段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2018年10月31日上午8点左右,在满城区大册营镇**村,段某某用锤子砸王某某家南墙,后被告人王某某从邻居邱某甲家房屋顶用石头拍段某某,致段某某受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录像分析、病例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邱某某、钱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丽娟

张园园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1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13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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