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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赵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41996********,汉族,高中二年级文化程度,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乡***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和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上旬以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多次驾驶浙G8****面包车,在本市吴宁街道、江北街道、东阳江镇等地往返寻找货车窃取油箱内的柴油,由被告人赵某某望风,由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事先准备的油桶和油泵等工具抽油。二被告人窃得柴油后以人民币5元每升的价格销赃,现已查明二被告人销售柴油共计1205升,浙G8****面包车上的油桶内有170升柴油尚未售出,窃得的柴油价值达人民币8690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1750元,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已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涉案物品照片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魏某某、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7.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所犯之罪系共同犯罪;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剑婷

(院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785793****)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处,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375099****)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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