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2000********,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徐庄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99********,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徐庄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被害人贺某某将其手机抵押给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人王某某平板电脑上登陆自己的微信账户进行操作后,未及时退出账户。被告人王某某趁机查询被害人微信账户捆绑的银行卡,得知银行卡有存款,便与被告人赵某某预谋,采取转款形式,从被害人贺某某农业银行账户转出9000元,二人分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金章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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