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山东省莘县**院员工,户籍在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街道**楼村**号。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诈骗罪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莘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组长,户籍在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街道**村**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诈骗罪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9********,初中文化,原系莘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组长,户籍在山东省莘县**里**镇**村**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诈骗罪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和同年9月8日、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岳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初租赁山东省莘县燕塔美食城4楼办公室并于同年4月起以莘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实施“投资诈骗”活动,即雇佣并指使业务员利用非法获得的客户名单撒网式拨打电话,冒充**网、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向客户虚假荐股、并进一步诱骗客户添加微信后加入“荐股群”,岳某某以拉入群内客户人数提成牟利。一旦达到入群人数目标,岳某某即将该“荐股群”交付给上家,并由上家在群内进一步以炒股、投资等为饵诱使客户下载指定的APP并充值投资,后采用关闭取现通道、关闭APP平台等手法非法占有客户钱款。
被告人王某某(系岳某某姨夫)受岳某某委托,自2019年3月起管理**公司,负责租借场地、招聘员工、监督员工、发放工资等运营管理工作。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自2019年4月进入**公司工作,自同年5月起担任**公司业务组长,主要负责监督业务员工作、统计业务员业绩等工作。
经查,至案发时**公司业务员共拨打诈骗电话约25.98万余人次,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曹某某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于2020年5月9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曹某某于同日自动投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审查起诉期间在家属帮助下分别退赔人民币5万元、4万元和3万元至本院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话术单、工资表、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曹某某、同案犯康某某、邹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均另案处理)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曹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曹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赵文姣、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伯嵩
检察官助理:阮晓宇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卷宗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案犯身份卡》三张,《换押证》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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