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刑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陈区**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3日经我院批准,2019年9月2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陈区**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陈区**村**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街**号,现住址同户籍**。2006年6月14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村,现住高平市**排**号。2016年4月18日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高平市陈区镇王家村委**,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陈区**村**号**室,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陈区**村**号**室,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卫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陈区**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靳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高平市城建开发总公司工作,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058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高平市城建开发总公司安康物业公司工作,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高团路北阳小区新区**排**号,现住高平市**小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晋高平市陈区**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高平市南阳煤矿鑫阳建材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街**巷**号,现住高平市**小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卫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高平市煤运公司工作,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王某乙、白某某、李某甲、张某甲、赵某乙、卫某甲、靳某甲、魏某某、李某乙、某某某、卫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6日、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卫某丙经营高平市**物资贸易公司期间,因资金问题分别向赵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等多人累计借款共计千万元,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王某乙等人多次索要无果。
2015年10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王某乙得知卫某丙在高平市公安局接受调查,为找到卫某丙索要欠款,王某甲、赵某甲、王某乙、白某某等人遂到高平市公安局附近等候。待卫某丙从高平市公安局出来后,被告人赵某甲、王某乙和王某甲将卫某丙强行拉至王某乙车上,由王某乙驾车,赵某甲和王某甲将卫某丙控制在后排座位,并对卫某丙进行殴打,行至高平市旧汽车北站,三人在汽车北站出口处向卫某丙索要欠款,王某乙再次殴打卫某丙。因索要欠款无果,该三人又将卫某丙带至高平市东城办事处店上村魏某某家,白某某、卫某乙等多名债主也陆续到魏某某家向卫某丙继续索要欠款。其间,被告人王某甲又对卫某丙进行殴打,将卫某丙左手打破。为进一步逼迫卫某丙还款,当晚23时左右,赵某甲、王某乙、王某甲驾车带卫某丙离开魏某某家,沿227省道行驶至长子县境内,借在路边上厕所之时,该三人将卫某丙的外套脱掉,让其在路边挨冻,后返回高平市区,当晚赵某甲、王某乙、王某甲控制着卫某丙在清水湾洗浴中心过夜。
2015年10月30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王某乙三人继续控制卫某丙,先后到龙渠村一个农家乐饭店里和七佛山下一个茶馆里与卫某丙协商还款事宜。当日下午16时许,卫某丙又被王某甲、赵某甲、王某乙、白某某等人带至国税小区卫某丙儿子卫江涛家中。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赵某乙、魏某某、某某某、靳某甲、卫某甲、李某乙、卫某乙等人得知卫某丙在国税小区后,也相继赶到,为向卫某丙索要欠款,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甲、张某甲、赵某乙、魏某某、某某某、靳某甲、卫某甲、李某乙、卫某乙等人同赵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在国税小区卫江涛家中轮流看管卫某丙,限制卫某丙人身自由,不让其离开,逼迫卫某丙还款,直至11月2日。其间,王某乙和王某甲在卫江涛家中再次对卫某丙进行殴打。经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卫某丙左手部及胸部之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吴某某、卫某戊、张某乙、宋某某、赵某丙、卫某己、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卫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王某乙、白某某、李某甲、张某甲、赵某乙、卫某甲、靳某甲、魏某某、李某乙、某某某、卫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王某乙、张某甲、赵某乙、卫某甲、靳某甲、魏某某、李某乙、卫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王某乙、白某某、李某甲、张某甲、赵某乙、卫某甲、靳某甲、魏某某、李某乙、某某某、卫某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甲、张某甲、赵某乙、卫某甲、靳某甲、魏某某、李某乙、某某某、卫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王某乙投案自首;被告人张某甲、赵某乙、卫某甲、靳某甲、魏某某、李某乙、卫某乙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王某乙、张某甲、赵某乙、卫某甲、靳某甲、魏某某、李某乙、卫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王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赵某乙拘役二个月至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卫某甲、靳某甲、魏某某、李某乙拘役一个月至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卫某乙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靳丹青
检 察 员: 张前进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现押高平市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75369****;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93560****;被告人张某甲、赵某乙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45363****;被告人卫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93506****;被告人靳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83439****;被告人魏某某、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53562****、1320356****;被告人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23561****;被告人卫某乙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70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玖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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