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号,租住陕西省汉中市**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主动到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投案,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与阮某某合伙承包巴中市通江县“**首府”土建扩大劳务项目期间,王某某产生租赁钢管、扣件并转卖给废品收购站用以偿还其个人债务的想法,并将此事告知其手下的工人赵某某,赵某某表示同意。后王某某找到巴中市巴州区**建筑机具租赁站表示其承建项目需要大量租赁钢管、扣件,双方就租赁方式、费用等达成一致。王某某遂使用其私刻的项目发包方“珠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假公章与该租赁站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指定赵某某为领料人。2020年4月至7月期间,王某某伙同赵某某从该租赁站累计租赁钢管46902米、十字扣48600套、转扣600套、直扣400套,并将上述钢管、扣件转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利。经鉴定,上述钢管和扣件价值人民币405912元。王某某分给赵某某7000余元后将剩余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和还账。案发后,赵某某主动到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租赁合同、**建筑机具租赁站出库单、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阮某某、陈某某、方某某、龙某某、骆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赵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桥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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