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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赵某某非法拘禁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里**号,现住地天津市河北区**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21日因同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街**里**号,现住地天津市河东区**园**号楼**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黄某某(另案处理)为向被害人李某某讨要高息欠款,伙同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红桥区一处快捷酒店、谢某某位于本市南开区天霖园的租住处、西青区精武镇合香来饭店、南开区南马路夏日荷花酒店等地,轮流看管李某某逼迫其还钱,连续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长达数日。非法拘禁期间,黄某某及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驾车带被害人李某某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李某某外婆家索要钱款,未果后返回天津。2019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传唤到案。二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乙、史某某、谢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毅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其他材料一页,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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