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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赵某甲滥伐林木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镇,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街**委**组。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镇,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因取保期限届满被龙江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龙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两次采伐已购买的龙江县**镇**村**屯东赵某乙家的,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小黑杨的44株杨树。经现场勘验测量,两次采伐共消耗立木蓄积19.54立方米。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向龙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3月18日被龙江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龙江县林业局林业工作总站出具的鉴定意见、龙江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买卖协议照片等;

2.证人刘某某、陆某某、佟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明知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赵某甲系从犯,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馨蕊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街**委**组;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 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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