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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路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7********,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4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5********,汉族,高中文化,**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2016年1月因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90********,汉族,大专文化,天津**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市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镇**路**村**号,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7********,汉族,大专文化,天津**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街**和**里**号楼**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路某某、刘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路某某、刘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初,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路某某三人经预谋,通过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办理产权预告登记的方式,为无购房资格的购房人获得在本市购房的资格,从中获利。后被告人刘某乙于2018年4月上旬某日以9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某购买赵某某、陈某某等三名购房人的伪造的集体户口首页与个人页、户籍证明等证件,欲为赵某某等人办理购买融创城房屋资格。被告人王某某以24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本市北辰区一制贩假证人员购买上述伪造证件,于2018年4月11日在本市中山门广宁路附近将伪造证件交付于刘某甲。2018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路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前往本市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由路某某向客户收取好处费共计75000元后,刘某乙、刘某甲二人持伪造的赵某某、陈某某的集体户口首页与个人页、户籍证明等材料到天津市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窗口递交上述材料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后三人将上述赃款俵分。同日19时许,因得知融创城项目部欲报案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路某某三人害怕事情败露,将赃款全部退回。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本案中查获的赵某某、陈某某户籍证明中留有的“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张贵庄派出所”印文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张贵庄派出所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本案查获的赵某某户籍证明中留有“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张贵庄派出所”的印文与查获的陈某某户籍证明中留有的“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张贵庄派出所”的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经传唤到案,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路某某、刘某乙经传唤到案,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张贵庄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路某某、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路某某、刘某乙共同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了路某某、刘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贾玉欣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被告人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被告人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刘某甲苹果手机2部、路某某苹果手机1部、刘某乙苹果手机1部(均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张贵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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