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车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青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车某某涉嫌利用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车某某系观音法门邪教信徒。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他人了解到青神县一在校学生徐某某的先进事迹,遂邀约被告人车某某等人先后四次前往青神县邵某某(系徐某某之母)家,以了解该学生的相关事迹为名,并以“清海无上师”(观音法门教主)的名义向该学生颁发“光耀世界英雄奖”和发放1万元美金奖金,从而对观音法门邪教组织进行宣传。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观音法门邪教宣传资料送给邵某某;被告人车某某按照王某某的要求,于2019年10月7日晚将“无上师电视台”的有关网络链接(内含4593视频,总时长:1516时32分1秒)通过微信发送给邵某某。同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车某某等人一同在青神县城区农行将7万元人民币交给邵某某存入其个人账户,并意图让邵某某同意为其儿子举行颁奖仪式,被邵某某拒绝。经眉山市公安局对所送检的涉案视频、光盘、书籍等材料进行比对认定,以上送检的涉案物品均系观音法门邪教宣传品。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车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路**号**小区**号**栋**单元**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楼**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车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车某某系从犯,应当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车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建
(院印)
附:
1.二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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