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8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号,无固定住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辛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4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镇**村**组**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晋城市城区**镇**院内**号注册成立了晋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之后其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伙同被告人辛某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吸收存款,截止案发共非法吸收79名群众计1466.66余万元,已退还912.135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抓获证明等;
2. 证人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秦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辛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某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晋超
检察官助理:焦伟亮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逮捕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被告人辛某某现居住在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镇**村**组**号;
2.卷宗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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