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街道**村**组**坡**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的**百货店内非法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赌博,平均每期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约人民币1000元,平均每期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人数约10人,期间没有中断直至2019年12月3日,共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109期,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总金额约人民币109000元。王某某将收到的“六合彩”赌博投注款交给其上庄邓某某,并从中收取提成约人民币6000元。
2019年3月初,被告人邓某某自己做庄通过向下家收单的方式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赌博,平均每期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人民币7000至8000元,期间没有中断直至2019年12月19日,共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约112期,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总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12月3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百货店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在该百货店内起获并扣押一个笔记本、一个双行簿、一张微信收款码、两本二联收据、五张A4纸、人民币1320元,在王某某处起获并扣押一台华为手机,在王某某的妻子廖某某处起获一台OPPO手机,该台OPPO手机已发还廖某某。2019年12月20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开发区被告人邓某某的住宅内抓获邓某某,在该住宅内起获并扣押三台手机、一个笔记本、八张白纸。2019年12月3日,民警在投注人员石某某处起获并扣押一张编号为5350376的“六合彩”投注单据,在投注人员吴某某处起获并扣押一张编号为5350363的“六合彩”投注单据,在投注人员陆某某处起获并扣押两张编号为5350359及5350366的 “六合彩”投注单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王某某、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延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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