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英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镇**委**组。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5年12月25日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91********,汉族文化,无业,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镇**村**屯,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英龙、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被告人王英龙、邓某某利用“心悦吉林麻将”APP软件微信****,以“填大坑”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实际非法获利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账本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公民无犯罪记录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2.证人杨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英龙、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英龙、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英龙、邓某某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英龙系累犯,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海波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英龙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224页;
3.光盘五张;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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