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5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桥**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伙同廖坤(另案处理)在南宁市凤凰**城9栋负二楼智能化仓库,盗走了1600米爱谱华顿电缆、1600米爱谱华顿控制线、2400米爱谱华顿电源线、600米爱谱华顿广播主线、1个大华网络控制键盘。
经鉴定,案发时1600米爱谱华顿电缆价值人民币20576元、1600米爱谱华顿控制线价值人民币10390元、2400米爱谱华顿电源线价值人民币4560元、600米爱谱华顿广播主线价值人民币2538元、1个大华网络控制键盘价值人民币4992元,共计人民币430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采购发票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3.同案犯廖坤的供述及辩解;
4.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王某某、邓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王某某具有盗窃罪前科;邓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程程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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