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1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9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01月0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02月0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塘头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邓某某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需要,介绍在宝安区石岩街道一带从事临时工作的打工仔,利用打工仔的个人身份信息,到各大银行办理银行卡。被告人邓某某将这些包含银行卡、U盾、密码、手机卡等的一整套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及设备,以300元至800元的价格收购后,再以每套1000元至110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则将收购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及设备以每套1200元的价格转卖给在网上收购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上家。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二人均从中赚取差价牟利。自2019年5月份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相继收购并出售詹某某、龙某某、罗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个人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共约40张,二人分别获利约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收购并出售的罗某某开户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6228480**************)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害人欧某某被骗款项共计143000元,直接转入了罗某某开户的该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内,且该卡交易流水高达15016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欧某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3.证人证言:詹某某、龙某某、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菲菲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1*******
2、本案案卷材料五册及录像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
5、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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