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住河南省叶县廉村镇***村**组**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街**号**号**单元**。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8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委托唐某某(已被判刑)在宝安区西乡街道等地租赁公寓等场所,提供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同年6月底开始,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与唐某某、丁某某(已判刑)商定,合资租赁了宝安区宝城32区**公寓302房、305房、307房、308房、505房等房屋用于供卖淫女在此从事卖淫服务,每间房每天收取卖淫女租金288元,平分所赚得的差价。
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通过张某某(已判刑)招募来卖淫女张某、刘某,通过微信名“和尚”的人招募来卖淫女邵某丹、欧阳某红、李某妹等人,然后对上述卖淫女统一管理,包括为卖淫女介绍嫖客,安排卖淫女在**公寓上述房间内从事卖淫服务,或者安排卖淫女外出到其他场所提供卖淫服务,规定了卖淫服务的纪律和服务暗语,通过微信二维码或者支付宝二维码统一收取嫖资,再将嫖资按一定比例直接与卖淫女邵某丹等三人结算,或通过张某某与卖淫女张某、刘某进行结算。
2018年9月12日20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公寓处抓获了卖淫女刘某、邵某丹、欧阳某红等人。后经侦查于次日16时许在龙岗区布吉街道**村**公寓*房抓获张某某以及卖淫女张某。同年9月14日22时许在宝安区西乡街道**新村**巷***房抓获唐某某、丁某某。2019年5月30日,民警在重庆市璧山区**城**单位***房将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唐某某、丁某某、张某某、张某、刘某、邵某丹、欧阳某红、李某妹、黄某民、崔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资料、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凝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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