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邓某甲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公诉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原辽阳**水泥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村,捕前住辽阳市文圣区**街**栋**单元**号。2019年7月11日被抓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市物资回收总公司再生收购站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现住辽阳市文圣区**街**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邓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辽阳市文圣区**水泥有限公司**,负责设备的检修维护。2008年7月左右开始,王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在上夜班时盗窃厂区内铁板等边角余料,将盗窃废铁用其电动车带出厂区,以每斤0.8元的价格销售给位于文圣区的辽阳市物资回收总公司****站邓某甲。经**公司统计,丢失废铁5吨,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盗窃废铁价格为 9000元。

2019年4月份左右, 王某某开始盗窃厂区露天仓库内的衬板和锤头,时常在后半夜将所盗物品放到被告人邓某甲处,邓某甲于一两日后通过微信或现金的方式以每斤1元的价格与王****,邓某甲明知王某某所卖的衬板等成品件来源不明,二手回收市场没有销售,仍至少40余次收购赃物。经**公司统计,丢失衬板和锤头共计162件,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盗窃衬板等价格为47846 元。)2019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在邓某甲处扣押金属块(衬板)共计23块,链条5个,金属类物品969斤(包括锤头、边角料等),已返还给**公司。王某某通过秘密窃取废铁和衬板等物品非法获利共23000余元,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花费。2019年9月8日,邓某甲主动上缴47846元;2019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扣押王某某销售赃物所得8089元。

2019年7月11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9月8日,邓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现场照片、微信信息截图、微信支付账单明细、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身份证信息、营业执照、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辽阳**水泥有限公司购货的单据、发票、购销合同、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邓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邓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王某某判处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对邓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洋
    侯立志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邓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