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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邱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淄博市高新区**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淄博市**足**店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淄博市张店区**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的女朋友石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佳世客广场见面并发生性关系。接着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翟某某以有视频可报警对吴某某进行恐吓,索要钱财,后吴某某给了王某某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发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恐吓,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邱某某、翟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程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翟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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