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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邱某某等6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4********,汉族,湖北汉川人, 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号,住湖北省汉川市*****-***号。200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67********,汉族,湖北汉川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 号,住湖北省汉川市**开发区***村。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41981********,汉族,湖北汉川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村**山北边** 号,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村**山北边** 号。2019年6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1********,汉族,湖北汉川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湖北省汉川市**镇**大道*号*****栋*单元**** 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1********,汉族,湖北汉川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68********,汉族,湖北汉川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199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汉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6月2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7日凌晨,徐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驾驶比亚迪S6越野车到汉川市**镇****公司附近,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该厂门前的一辆货车油箱撬开后将油箱内价值2000余元柴油盗走,后按事先约定低价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并将盗窃的柴油存放于被告人王某某指定的自家仓库内。

2.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刘某二人驾驶改装的套牌斯柯达明悦牌小轿车到汉川市**镇**路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厂附近的一辆货车(车牌豫P*****)油箱撬开后将油箱内价值1200元约200升柴油盗走。

3.201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刘某二人驾驶改装的套牌斯柯达明悦牌小轿车到汉川市**镇**产业园附近,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厂附近的一辆货车(车牌鄂D*****)油箱撬开后将油箱内价值2100余元的柴油盗走。

4.2019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刘某二人驾驶改装的套牌斯柯达明悦牌小轿车到汉川市**镇登**材料有限公司附近,将被害人虎某某停放在该公司附近的一辆货车(车牌宁D*****)油箱撬开后将油箱内价值2000余元的柴油盗走。

5.2019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刘某二人驾驶改装的套牌斯柯达明悦牌小轿车到汉川市**转盘附近,将被害人于某停放在该转盘附近的一辆货车(车牌晋D*****)油箱撬开后将油箱内价值2200余元约360升柴油盗走。

6.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刘某二人驾驶改装的套牌斯柯达明悦牌小轿车到汉川市**镇**加油站附近,将被害人易某某停放在该加油站附近的一辆货车(车牌鄂A*****)油箱撬开后将油箱内价值2400元的约400升柴油盗走。

7.201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刘某二人驾驶改装的套牌斯柯达明悦牌小轿车到汉川市**镇***工厂附近,将被害人柏某某停放在该厂附近的一辆货车(车牌黑M*****)油箱撬开后将油箱内价值1300余元的柴油盗走。

上述被告人邱某某、刘某盗窃的柴油事先经被告人王某某指定,存放于被告人李某乙家院内仓库油桶里,后经被告人王某某低价转销给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等人,并由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从该仓库油桶里抽取柴油到各自改装的货车内,再进行分销。

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某乙家存油仓库内及被告人李某甲、汪某某二人贩卖柴油的货车上查获柴油合计2870升,经汉川市发展和改革局认,被查获柴油价值为184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货车照片、贩油单据、现场照片、被害人身份资料、户籍信息、微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周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王某、余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某、黄某某、刘某某、于某、易某某、柏某某、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刘某、汪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刘某、汪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从芳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汪某某、李某甲现均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9806****,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5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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