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到4月间,被害人卢某某在广东省四会市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7万元人民币、向被告人邱某某借款1.4万元人民币,2018年6月卢某某未按约定还款并来到深圳市躲避债务。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得知卢某某在深圳的居住地址,便联系被告人邱某某一同前往深圳索要债务。二被告人又找到张某某、绰号“**”和“**”的二名男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帮忙。当日22时许,王某某、邱某某等人驾驶二辆汽车(其中一辆为粤HQD****)从四会市来到卢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的住处,强行将卢某某拉上车。
2020年4月23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等人将卢某某带至四会市**宾馆开房看管。次日,王某某、邱某某等人又将卢某某转移至四会市**宾馆开房看管,直至卢某某被解救。在此期间,王某某、邱某某一直要求卢某某联系其亲属筹钱还款。因卢某某的父母接到电话后未能代其还款,王某某、邱某某便数次使用拳脚或工具对卢某某实施殴打。2020年4月25日,卢某某的家属报警。2020年4月26日16时,公安机关将邱某某抓获,随后又到**宾馆将王某某抓获,并将卢某某解救。经鉴定,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汽车一部;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借条、开房记录、工作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钟某某、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查、提取、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某、邱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量刑建议书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随案移送汽车壹辆(粤HQD****)、手机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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