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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邵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等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2********,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南省平舆县**小区,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19年8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11月2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

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镇**村**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19年8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11月24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邵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5时许,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河南省驻马店市辖区板桥将涉毒人员邵某某抓获,当场缴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可疑物一包,经查,该宗毒品系邵某某从王某某手中购买。民警于当日在平舆县**门口处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给邵某某的犯罪事实,该毒品可疑物经称量重38.99克,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抓获经过,上缴毒品单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扣押物品清单,微信交易记录及通话详单照片,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情况说明,前科证明,释放证明,河南省洛阳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户籍证明;

2.证人贺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马某某、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化验取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6.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获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两名被告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发政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现羁押于正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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