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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邹某某寻衅滋事、赌博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路**号**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逮捕。

被告人邹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嘎洒镇景洪**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2日、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23时30分许,罪犯董某某打电话给罪犯邹某乙,称云南省杰联市政有限公司在其工地上倒土,让其带上一些人对上述施工人员进行恐吓,阻止其施工。罪犯邹某乙打电话通知罪犯黄某某叫人,众人在万豪KTV聚集,后被告人王某某、邹某甲和罪犯邹某乙、黄某某、陈某某、岩某甲及刑释放人员李某甲、张某某、岩某乙等多名人员手持棍棒、砍刀到西双版纳州旅游度假区住宅**、**地块进行打砸,造成施工场地内车辆大量损坏,并对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殴打、恐吓、威胁,造成8名施工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熊某某、陆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乙、罗某甲、马某某、段某某、陈某某、罗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损坏六辆货车维修市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1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邹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钢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邹某甲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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