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5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住威宁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江某甲、陈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江某甲、邹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江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开设赌场,2020年5月31日13时左右,王某某、江某甲、邹某某、陈某某、张某甲、江某甲某组织龙某某、文某某等二十余人在赫章县妈姑镇锌北路矿区原幼儿园背后的厂房里以猜骰子大小方式赌博,由王某某、江某甲、邹某某、陈某某、张某乙、江某乙等人当庄与其他参赌人员对赌,后被共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9000余元。经查,上述六人在妈姑镇锌北路矿区原幼儿园背后厂房的赌场里多次组织人员参与赌博。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龙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江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指认笔录、现场照片及收缴、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江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江某甲、陈某某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参与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江某甲、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文远
检察官助理 李景忠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江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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