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区,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邹某甲,曾用名邹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区,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邹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02时05分,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沧源永和分站执勤民警在永和口岸西侧国防巡逻时,当场在一辆牌照为云******车辆上查获卷烟云烟(紫)9件,共计:450.9条,卷烟红山茶(软)10件,共计500条,卷烟云烟(软珍)1条,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随后,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永和分站将案件移交沧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处理。2019年11月10日13时许,沧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沧源县勐董镇“时光网咖”抓获被告人邹某甲。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劣质卷烟,经沧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获的卷烟在认定基准目的总价格为人民币773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山茶(软)500条、云烟(紫)450.9条、云烟(软珍品)1条、小型普通客车1辆。2.书证:查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4.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邹某甲未经许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法运输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属从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文伟
2020年3月2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卷宗2册,光盘8张随案移送。
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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