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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诉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52*******,汉族,高中文化,浙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住浙江省临安市****镇*****组***户,户籍地址浙江省临安市****镇*****组***户。被告人王某某因犯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02年5月12日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0万元及没收个人财产,2010年6月1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郎某某,男,1964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6402042810,汉族,初中文化,浙江************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责人,现住浙江省临安市**镇**村**组********号,户籍地址在浙江省临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郎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依法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公告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经检察长批准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注册成立杭州************有限公司,在浙江淳安县承包林地种植山核桃,截止2014年该公司负债累累,资金链断裂。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芜湖成立了杭州************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由被告人郎某某担任该公司负责人。芜湖分公司从成立后,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在杭州************有限公司资金链已经断裂且负债累累的情况下,招揽业务团队,通过散发宣传单、召开投资人大会的方式,虚构杭州************有限公司资产上亿、有万亩山核桃基地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扩大山核桃等农副产品和种草药加工厂房建设需要对外融资为借口,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实施集资诈骗犯罪活动。自2017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骗取45名被害人集资款共计人民币1035650元。

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分别于2018年5月29日、7月1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宣传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本案被害人的信任后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制度以及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磊

                                     2019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现被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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