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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郑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9********,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丰县**镇**村会计,中共党员,住江苏省丰县**镇**庄**号。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为使他人非婚生子女并入其家庭户籍,通过被告人郑某某微信联系制作假证人员(另案处理)并制作了虚假《出生医学证明》。2019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持该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至当地派出所申报入户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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