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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郑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经羁押必要性审查,2020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任兰陵县**镇**村委主任,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兰陵县城**小区**室。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14日被执行逮捕,经羁押必要性审查,2020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已判刑)、苗某某、刚刚、胡某某、李某某六人酒后驾驶白色现代轿车,从兰陵县**KTV行驶至**商业街中段时,与行人万某某、袁某某因被车辆碰撞又遭司机谩骂一事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下车后与万某某和袁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打斗,被人拉开听到报警而散逃,而胡某某被万某某拦住。此时,徐某某与苗某某将轿车停靠巷子后返回现场,徐某某动手拉拽胡某某不成准备离开时又遇见下午一起喝酒的朋友郑某某,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和徐某某一起折回再次殴打万某某、袁某某,致使二被害人受伤。经鉴定万某某、袁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均系钝器伤。

2016年5月31日徐某某、郑某某代表被告人一方赔偿二被害人4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调解协议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同案人徐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爱民

检察官助理:马青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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