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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郑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19〕4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7********,汉族,高中文化,原宝应县**镇**村党总支书记,住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5********,汉族,高中文化,原宝应县**镇**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住宝应县**镇**村**组(原**组)**号。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8月1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16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在明知宝应县**镇**村**段树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承诺由该村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将该村**河两岸和**圩段树木统一对外现场公开招标。后中标人吴某某在不知该村**圩段树木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段树木予以砍伐。经宝应县农业委员会检测,被无证砍伐杨树共计158株,总蓄积量为30.8544立方米。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宝应县人民政府文件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宝应县农业委员会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明涛

2019年1012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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