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9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街道**社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10月24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0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郑某某窜至诸暨市暨阳街道祥生云镜工地,盗取工地上的密封胶10余箱;2020年10月29日晚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又窜至祥生云镜工地盗取密封胶20余箱。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前后两次共盗窃JS-2000耐候性硅酮密封胶13箱、JS-225通用型中性硅酮密封胶26箱。
经诸暨市价格监测与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JS-2000耐候性硅酮密封胶价值306元/箱、JS-225通用型中性硅酮密封胶价值250元/箱,共计10478元。
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归案后,涉案财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石某某。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资料,物证照片等;
2.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提取笔录及照片;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彭校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2份;
6.移送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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