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王添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北京市通州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大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添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12日至11月11日、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9月30日至10月14日、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3日至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王添龙在北京市通州区**镇**社区**工作期间,对外谎称自己为居委会主任,以有能力帮助赵某某、毛某某办理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号养老房项目为由,以**居委会名义与赵某乙、毛某某签订托管合作协议,并私自加盖**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骗取赵某乙人民币135万元、毛某某人民币135万元,后将所骗钱款用于偿还借款及日常消费。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王添龙在北京市通州区**区**号楼**门**被民警查获。诈骗钱款均已退赔,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截图、居间协议、收条、托管合作协议、银行流水、谅解书、养老房项目平面示意图、放弃声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董某某、魏某某、王某甲、刘某某、金某某、蔡某某、杨某某、薛某某、陈某某、王某乙、孙某某、李某某、郑某乙、赵某甲、曾某某、戚某某、焦某某、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毛某某、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添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委托书;6.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添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祥
检察官助理:张耀文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添龙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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