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郝某某盗窃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9********,汉族,半文盲,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大方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六枝特区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4********,汉族,文盲,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六枝特区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郝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另案处理)与王某某、郝某某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六枝特区**镇**村**煤矿,用携带的圆头锤等工具盗窃煤矿井下的轨道钢、钢管、地滚、防爆接线盒等物资后,运至公路上装在王某某的三轮摩托车上,次日凌晨0时许准备逃离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截获。2020年8月20日,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物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5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物资及作案工具;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验等笔录:搜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勘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马贵明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居住于大方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王某某现居住于六枝特区**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移送作案工具圆头锤1把,三轮摩托车一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