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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郝某某等4人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县**乡**村委会***53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119**********,汉族,文盲,住河南省**县**乡**村委会***53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县**乡***委会**196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文盲,住河南省**县**乡**村委会**196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郝某某、郝某甲、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0日9时至11时,虞城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虞城县自然资源局、城郊乡政府双违办联合行政执法,对虞城县城郊乡余庄村郝某某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在工作人员进入郝某某家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时,被告人郝某某伙同其妻子王某某用砖块及木棍砸向实施拆除违章建筑的工作人员,对工作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阻止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将城郊乡政府双违办工作人员陆某某、李某、梁某某砸伤,经虞城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三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郝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又用砖块将实施拆迁的挖掘机玻璃砸碎,经虞城县物价评估中心价格认定,被砸坏挖掘机玻璃价格认定为1930元。

2、2019年04月10日9时至11时,虞城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虞城县自然资源局、城郊乡政府双违办联合行政执法,对虞城县**乡**村郝某甲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在工作人员进入郝某甲家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时,被告人郝某甲伙同其妻子张某某用砖、瓦块砸向实施拆除违章建筑的工作人员,郝某甲手持弹弓对工作人员进行威胁,郝某甲及其妻子张某某对工作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阻止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并将实施拆除违章建筑任务的城郊乡政府工作人员王某某、王某甲、面部砸伤,经虞城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二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乙、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某、李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郝某某、张某某、郝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王某某、郝某甲、张某某以暴力袭击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已触犯了《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乾坤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甲、郝某某现羁押虞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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