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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郭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2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2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酒后因琐事窜至沂南县依汶镇大安**村王某乙家,郭某某将院子大门踹开、堂屋铝合金门踹坏,王某某持菜刀将苗某某的左上臂和右手背砍伤,王某乙等人上前阻拦时,郭某某用拳头将王某丙打伤,王某甲拿铁锅将王某丁打伤。经鉴定,苗某某、王某丙、王某丁之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付枚

检察官助理:曹荣华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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