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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郭某某窝藏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因涉嫌窝藏罪,2018年12月1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镇圩上“***维修店”,因涉嫌窝藏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信丰县公安局在办理王某丙、林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将涉案人员王某甲(已经一审判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王某甲在明知公安机关在追捕自己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叫被告人王某某前去湖南长沙接其回信丰。后来,王某甲告诉王某某不用去湖南接他,到吉安接他。王某某在明知王某甲已被通缉的情况下,仍然答应去接王某甲回信丰并将王某甲被通缉想回信丰的事情告诉了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在得知王某甲被通缉后,也答应了同王某某一同去接应王某甲。在去吉安接王某甲的路上,被告人王某某和郭某某谈起了王某甲犯事被公安机关通缉的话题。接到王某甲之后,王某某和王某甲还谈起了信丰最近扫黑除恶很严,很多朋友都被抓了的话题。当王某某、郭某某开车将王某甲接回信丰,在信丰县西牛高速收费站下高速公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明知王某甲是犯罪的人而将其从吉安收费站接回信丰,为其提供交通便利,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开军

2019年12月5

附:1.被告人现在家中。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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