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郭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1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1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社区**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申请成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麻将”APP软件的代理“队长”,并发展被告人郭某某等人成为下级代理“小队长”,后郭某某又拉拢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成为其下级代理,上述人员通过在**群内召集多人到“**麻将”APP内以“跑得快”等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抽取“大赢家”人民币2-5元,并由系统结算上下分返点的方式进行抽头获利分成。至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郭某某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0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16日、22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先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郭某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19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清单、返还清单、代理注册信息、交易明细账单、指定管辖决定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搜查笔录等: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张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三被告人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祥

检察官助理:俞钗英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